补充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但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参加。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2.自主原则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的一种工资延期支付的分配形式。其实施主体是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企业和个人在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选择经办机构和制定资金分配办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3.民主原则
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拟定,到方案的实施运作,均体现民主原则,企业职工代表必须参与和监督。
4.商业化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并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已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要逐步向商业保险过度,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则运作。
5.开放性原则
这一原则表现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内应允许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平等参与竞争;对外则不应排除外方保险公司的参与。补充养老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应与我国加入wto,与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同步进行。
6.基金制原则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实行基金积累制,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管理。对于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或政府补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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