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个单位、同一个岗位、干着同样的活,工资却与正式员工有着很大差距,这是目前大部分劳务派遣员工的现状。记者从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施行,它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据悉,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督促劳务派遣单位调整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规定。
背景>>>
我市有上万名劳务派遣人员
2008年,大专毕业的小孙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到某通讯行业当客服,每个月的工资是1800元,缴完三险一金后只剩1400元,还没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一半。小孙告诉记者,除了工资待遇,劳务派遣员工在福利奖金、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等方面都与正式员工差距甚大。记者调查发现,在我市,不少劳务派遣者都有着和小孙相似的遭遇。
劳务派遣用工,主要是指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第三方用工单位,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据悉,目前我市有劳务派遣单位十余家,还有众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上万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
劳务派遣人员7月起享同工同酬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修改,它剑指劳务派遣,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条款并未对非“三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作禁止性规定,这就让不少用工单位钻了空子,使得“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发生。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这一决定从政策上杜绝了劳务派遣滥用现象。
此外,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还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将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修改为二百万元,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还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罚款标准从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上升为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行动>>>
专项行动整顿劳务派遣市场
根据《宁德市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方案》,4月1日至5月10日,我市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集中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摸底调查,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全面摸底调查后,人社部门将对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1日开始,我市将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