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再有3个多月,首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施行。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重点即是“狙击”多年来广受关注的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在滥用劳务派遣的阴影之下,同工不同酬是直接杀伤,身份歧视是隐性伤害,要治愈劳务派遣之殇,还是需要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但愿能让滥用劳务派遣的企业从有恃无恐变得诚惶诚恐。
劳务派遣喧宾夺主
工资低、福利少、没保障、受歧视……在许多求职者看来,这些标签都指向一个词——劳务派遣。但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国内劳动力市场尚未放开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是为了适应当时驻华外资企业雇佣中国员工的需要而出现的。随着改革的进程不断加速,本来“一致对外”的劳务派遣的用工约束却变得越来越模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企央企甚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制职工不仅十分常见,甚至已经成为某些企业、某些行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之一。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3700多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劳务派遣制度并非中国独有的用工制度,但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对劳务派遣用工都有严格的限制。多数国家劳务派遣工占比都在3%以下,而且基本上都在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上工作,劳务派遣的期限一般也比较短。比如英国3个月以下的派遣员工占到派遣工总数的36%,德国3个月以下的占到61%。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必须遵循“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原则。然而在重要岗位上长期“被临时”的职工在国内却并不少见。
7年没能评上“先进”
董舫春节前与劳务派遣公司续签了合同,“又签了3年,不知道是该开心还是失望。”董舫已经在一家国有银行工作了5年,当初和她一同应聘进入单位的同事几乎都是劳务派遣制员工,“四大行要进编制很难,你现在要应聘的话,也几乎都是劳务派遣制的。”记者在几家招聘网站上随机选择了几家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的招聘信息进行咨询,电话几乎均为代理的劳务派遣公司的人事专员接听,“我们这次招聘的都是劳务派遣制的,如果表现得好,以后也是有转编制的机会的。”但当记者进一步询问转编制的具体条件时,对方只是含糊地说道:“这要从德、勤、技、力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对此小董颇不以为意,“综合考量其实就是没有具体标准的意思,当初签约的时候也是这么跟我们‘忽悠’的,可现在不还是让签了3年劳务派遣合同吗?”
田洪磊是河北人,在一家由国企改制的贸易公司工作了7年,论业务近两年他在部门绩效考核中一直排在前三,可是连着7年都没能评上“先进个人”,他认为这都是身份惹的祸。“部门里一共9个人,4个是派遣员工,从我进来没一个拿过先进个人。”先进个人的奖金不菲,还与年终绩效的评定系数相关,年前田洪磊终于忍不住找到了领导:“考核的时候一视同仁,论功行赏时又把我们排除了,是什么道理?”和领导面红耳赤争了一番,田洪磊也没为自己争来先进个人,也没讨来一个说法。
遏制滥用须敢“动刀”
无论是灵活用工的需要,还是降低成本的考虑,无可否认的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辅助性的用工形式如今大有“喧宾夺主”之势。在法律上早有明确规定和约束的劳务派遣如今面临的非议与诟病,与法律法规的难以全面落实执行有很大关系。
于敏(化名)5年前从河北来到上海,担任沪上某合资生物技术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初来时,公司内1500名员工中大约一半是劳务派遣制员工,如今,劳务派遣工的比例降到了1/3左右,但是因为规模的扩大,劳务派遣工总数反而超过了千人。“企业规模大,劳资纠纷在所难免,和劳动监察部门打交道的机会并不少,但是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原则方面的监察确实没怎么遇到过。”于敏坦言,企业不可能不考虑用工和管理的成本,劳务派遣也确实为企业提供了用工便利,这几年劳务派遣问题引起的关注越来越多,企业也从2年前开始逐渐减小比例。“7月1号要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我们肯定是支持的,我们也一直在通过转制或者外包的形式减少派遣工的比例,但是从实际操作角度上来看,要在短时间内完全按照“三原则”来使用派遣员工,对于企业来说影响较大,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劳动法专家陆胤则认为,在立法方面,对于劳务派遣已经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和约束,主要的问题还是在执行上。“修正案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了三性的界定、指出了违法的处罚,对规范劳务派遣当然有益,但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肯定是不够的。”陆胤认为,劳务派遣现在越来越成为一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一个工具,修正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还可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这样的责任承担方式就从执法上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难度,也使企业不得不谨慎考虑使用劳务派遣工。
“想要‘毕其功于一役’不是很现实,要保障职工利益,也要考虑企业现实发展问题。但是如果因为有难度就迟迟不落实,那么问题只会继续发酵。”陆胤表示,许多劳务派遣工担心的就是企业架在自己头上的那把“刀”,要把这把刀移除,执法部门必须敢于先下硬手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实实在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