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修订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先过审批关
劳务派遣被滥用,还涉及到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问题。
改后的草案提出,劳务派遣单位门槛从注册资本五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更关键的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试图用这种方法来约束劳务派遣,有效果吗?但愿不要成为某些部门敛财的工具,能真正起到对广大劳动者有益的事情,别成为一个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