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下称《决定》)通过后,各方应如何落实?怎样把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实施以及“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
阚珂表示,“三性”中,“临时性”有6个月的限制。“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其中脱产学习、休假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探亲假以及女职工休产假的时间。“辅助性”岗位在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差别很大,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难度。
“考虑到这一情况,为了防止滥用劳务派遣,《决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阚珂分析说,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和“三性”限制一起,将一并限制“三性”派遣用工情形。谈到具体比例,目前不同企业情况不同,经过一定时间还可能有变化,所以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国外的企业一般是2%至3%,我国也要作严格的比例限制。
阚珂表示,此次修法是要让“劳务派遣”回归其本意,它不是降低用工成本的方式,而是满足用工单位短期用工需求的补充用工形式。要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入口关”,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比例、同工同酬待遇落实情况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阚珂表示,《决定》将于2013年7月1日施行,施行前,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具体办法。《决定》还给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调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