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爱强之所以对“劳务派遣工”一直不敏感,是因为在搅拌点的工人中,他们被称为“临时工”,而“原来琉璃河、燕山水泥厂倒闭后来到搅拌点的工人们,则都是企业的正式工。”赵爱强说,“我们的工作内容,包括调度、质检、机修、司机等岗位都一样,那些企业的正式工来的时候,还是我们原来这四五十名老工人教的。因为水泥厂和搅拌站工种不同,他们刚开始需要学习。”
然而,赵爱强还是明显感受到“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差别。赵爱强说:“他们的工资条上各个项目包括保险、公积金等都列得很清楚;我们的工资条上只有最低工资,没有列其他项目;听说他们工资也比我们高;我们从来没有年休假、加班费。最重要的一点,我们没有安全感,随时都可能被单位‘开掉’。”
2013年1月17日,赵爱强的代理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于帆、高军生透露,赵爱强起诉博逸达和金隅混凝土公司的案件已在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他要求获得4.5万元的补偿,其中,延时加班费(每天工作12小时)与年休假补贴占很大比重。现在已经开了三次庭,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有结果。
劳务派遣工权益受损的现状,早已进入立法者视野。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或许可以给被派遣劳动者带来福音。依据《决定》,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决定》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除了工资之外,还享受很多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解决平等待遇的问题。”时福茂认为,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在“劳动报酬”之外,增加劳务派遣工“同等享受其他待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