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释放“单独两孩”的政策信号,对商业生育保险而言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生育是一个蕴含风险与意外的过程。妇女和新生儿在一个家庭占据重要位置,如果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民众有巨大的动力与潜力转嫁生育过程的不确定性。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生育保险对维护妇女权益、保障新生儿健康、提高社会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现阶段,生育保险仅针对在职妇女和个人缴费的劳动者提供生育津贴报销和医疗费用报销,而对于不在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以及希望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的民众,购买商业生育保险是有效的覆盖方式。十分尴尬的是,现阶段我国商业生育保险几乎处于空白,多数保险公司叫停了生育保险,仅有为数不多的公司提供商业生育保险,而且大部分生育保险是作为保险公司健康险的附加险种进行投保,保障程度较低、保障范围有限。
生育保险是一种特殊风险,涉及母婴两个主体,生育过程意外风险较大,且顾客一生购买生育保险的次数有限,不能照搬意外险、健康险,需要分割需求,做专业化产品。之前推出的商业生育保险因为低保费、高保额以及高赔付率导致保险公司亏本而叫停,一方面因为逆选择严重,精算低估费率;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事故等级的划分,即使发生了较为轻微的意外,保险公司需要给付全额保险赔付。
商业生育险必须体现出与社保的差异,才能起到补充完善生育保险、提高消费者福利的作用。如果与社保的重叠部分较大,则偏离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有效补充的应有之义。商业生育保险需要走高端、专业化的路线,提高保障层次,而不是盲目扩大承保量,与社保争夺资源。
如何抓住机遇,更好地发挥出商业生育保险应有的作用值得深思,这尤其体现在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尺度的掌控。
保险责任方面,首先,商业生育保险应更多重视女性怀孕生产过程的意外风险。当今社会,女性怀孕生产的时间普遍推迟,在“单独两孩”政策下,高龄产妇人数将会扩张,怀孕导致的风险也会加大。针对孕妇意外事故而设计的生育保险,可以在社保基础上为孕妇家庭提供更多保障。其次,商业生育保险需要提高新生儿的保护力度。商业生育保险可以将新生儿的相关保险作为附加险种,为先天性新生儿疾病等进行一次性给付。许多家庭会在新生儿出生一段时期后为其单独购买意外险、医疗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等,在出生与购买保障之间会产生一段空白时期,但作为附加的新生儿保险恰好可以为这段时期的意外风险提供保障。
保险费率方面,保险公司务必对费率分层,针对保障风险等级的高低制定相应的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另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经营健康险的优势,对购买生育保险的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温馨提示以及营养咨询等附加服务,打造更具人性化的商业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