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
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有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 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 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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