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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现象将有望得到规范——微观政策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自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亮点一:经营劳务派遣注册资本大幅提高至200万元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而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此次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的门槛,规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等也提出了要求。另外,决定还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二: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法专家孙斌律师表示,本条增加的“劳动报酬”范围应当予以明确,应由人保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扼制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因身份上的不同带来的收入上的差异。也有专家建议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亮点三:明确“三性”岗位具体含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何为“三性”岗位则缺乏具体规定,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专家们认为,“三性”岗位含义的明确,增强了法律事实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