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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7开始调整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大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721元;缴存基数下限执行2011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从7月起将调整2012-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大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721元;缴存基数下限执行2011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月工资额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部分单位未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按职工基本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有的确定一个固定额作为缴存基数,这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对于类似情况,职工可进行投诉举报。 记者刘婷婷

    缴存基数

    调整为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5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上限为

    20721元下限为 1100元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

    1000元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

    ■提醒

    1 若单位按一个固定额作为缴存基数,违反政策可举报。

    2 若单位按职工基本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违反政策可举报。

    新老职工界定

    老职工

    市内四区1998年 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

    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0%,最高不超过单位、职工各15%。

    新职工

    1999 年 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缴存比例为单位25%、职工15%。

    ■缴存额计算公式

    (不包括新参加工作和刚调入新单位的)

    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存基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