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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保障金”应区别对待企业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6月24日《黔中早报》)

      所谓保障金制度是:工程开工前,老板要把工程造价的一部分预留出来,这些钱要交给人社部,由人社部安排在专项账户中。不交这笔钱,就不得开工。如果发生工资拖欠而得不到解决,这预留出来的钱就要用来垫付劳动者工资。

      应该说,放在当下欠薪现象比较普遍的背景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征收很有必要。可以设想,当所有用人单位都要预先缴纳保障金,不管欠没欠薪,先要把钱压上,或多或少也有望对欠薪行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

      不过,尽管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3%征收的保障金,所占比重似乎并不高。而对于企业而言,这些资金原本是企业的资本金,企业也本该有权将这笔资金用于经营甚至投资,当工资支付保障金使得企业不得不将一部分资金沉淀下来无法使用时,也未尝不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扰与影响,如果因此而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工资支付保障金”这一保障员工薪资的制度设计,没准反而会适得其反的对员工的薪水产生负面的不利影响。

      此外,工资支付保障金其实是建立在企业欠薪可能的假设前提之下的,而对于欠薪企业来说,这点保障金可能无关痛痒,也未必能遏止其欠薪行为,但对于那些严格遵守薪资支付规定的诚实守信企业来说,无端成了欠薪“嫌疑人”,还要因此而缴纳基金,承担同样的欠薪保障义务,的确也难言公平。

      从这个角度来看,欠薪保障机制,固然不无必要,但工资保障金的征收要体现公正,其实仍然应该根据企业的诚信行为区别对待,例如,对于常年无欠薪纪录的企业,不妨降低其缴纳额度,甚至建立返还机制,而对于存在欠薪行为的企业,则可适当加大征收力度,只有当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征收与企业的诚信度挂钩,并对诚信企业有更多的认同,才能让欠薪保障机制在保障欠薪的同时兼顾公平,规避缺陷,从而成为一种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