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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社部:进一步落实就业优惠政策 促进社会公平就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就业优惠政策”、“外籍(海归)人才在华就业”、“退休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及“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全文如下:
            网友:新就业人员刚进入工作岗位时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城市生活成本高,存在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困境,高比例的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有人大代表就建议,把个人交的部分免掉,企业交的部分也免掉,把免掉的部分当做他(新就业者)的收入发给他。这样他们的生活压力可能会低一点。请问人社部领导,觉得这种方案可行吗?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扩大内需方面,有没有什么直接的促进作用?

            人社部回应: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任何人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新就业人员如果不缴费或缴费时间短,会直接影响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水平高低,对就业人员而言个人损失更大。如果允许新就业人员不缴费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会造成对其他缴费人员的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对新就业人员的扶持,实现社会公平和扩大内需等方面,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补助政策。近年来,国家颁布和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法律法规,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减轻其个人压力;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实践证明这些举措有针对性地减轻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压力。

        目前,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新就业人员是否适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应视其是否属于本省就业困难人员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