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原来按最低基数划账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每月金额也将随之有所提高。
近日,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下发《关于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8号),做出了上述规定。
此前,在《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曾规定,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
2009年,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经调整达到1060元,因此,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通知》要求,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2009年月平均养老金为1060元,2010年个人实际养老金低于上年平均养老金的,以1060元/月为基数,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上一篇:辽宁出台大病医保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