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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出路

        劳务派遣在我国出路何在,是因为存在的问题而全面禁止,还是完善立法规范其发展?全面禁止,与社会实践中劳动派遣的蓬勃发展格格不入,也有因噎废食之嫌。明智的做法只能是采取措施规范其发展。

        (一)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劳务派遣的修法过程,实际上是各个利益团体的利益博弈过程,肯定会遇到来自各方面,尤其是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阻力,本身就难度较大。但要想让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即使遇到再大的阻力也必须要完善立法,这是规制劳务派遣的首要选择。

    1.进一步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在《草案》对“三性”界定的基础上,对“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作出明确的界定。也可以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以罗列方式确定一系列可以实行
    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以供劳务派遣机构雇佣劳动者时确定其范围。一旦确定了,此范围应为法定范围,超出此范围即为非法劳务派遣。或按行业区分是否可以实施劳务派遣。比如规定: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严格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工;在同一行业中,主流行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等。
    2.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应在《草案》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前置、提高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的“备用金”制度。尽管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2条“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规定的备用金不合理,但笔者认为,单纯通过提高注册资本很难提高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当劳务派遣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被勒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时,劳动者仍难获得有效赔偿。从国外有关国家的经验看,唯有“备用金”才能担当此重任。为此,笔者建议,应参照《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2条规定。建立备用金制度。当然,关于“备用金”的标准不能在全国范围内一刀切,而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不同的标准。
    3.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
    首先,在《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周工同酬的内涵包括基本I资福利待遇、奖金、夜班费、加班费等;其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如实告知同类岗位的直接雇佣人员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
    4.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在《草案》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派遣的
    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吊销经营许可、没收备用金等。
     (一) 强化劳动监察
        规范、严格限制劳务派遣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不但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法。
    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则非但起不到规范效果,反而更加刺激劳务派遣的畸形发展。为此,地方政府首先要转变观念,将发展经济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上,切实解决劳动监察存在的编制、经费、人员素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尤其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应当积极受理,一查到底。一旦发现系违法劳务派遣,或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就要采取强硬的手段和措施,严格执法,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将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伤其“筋骨”,砍掉“硬根”,彰显法律的尊严,以此形成一种示范效应,让违法劳务派遣在重罚面前望而却步,切切实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