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除关闭破产企业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除履行《劳动法》规定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等程序外,还应提前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对于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引导劳动者辞职、变更用人单位等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通知还要求,对于个别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违法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后改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立即予以纠正,责令用人单位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另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预警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订立、履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坚决予以纠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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