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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祸起“劳务派遣” (组图)
    遭遇:工作十几年被人换了“老板”却毫不知情
      专家:这种金蝉脱壳的目的在于规避劳务风险和法律责任
     
    李洪拿着经签的合同告诉记者,就是这份合同“蒙”了他。
      遭遇虚假劳务派遣:不知不觉被“换”老板
      “工作十几年,我才知道自己不是育青公司的人!”9月26日,37岁的农民工李洪愤懑地告诉记者,他1995年从四川广元老家来京后,一直在北京市育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青公司”)打工,然而几天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公司答辩人说,他的“老板”从2003年起已经变成了“利柏仁”劳务派遣公司。
      答辩人还举证了李洪与利柏仁签署的劳动合同,李洪斥之曰:“假的,到现在我都没见过利柏仁的人。 ”李洪说,2003年12月的一天,他和工友共300多人集中在育青公司大厅接受培训。管理人员对他们讲了“好好干”之类的话后,给每人发了一份空白的合同文本,要求签字。不明就里的李洪和其他工友签了字,当时“大家都不知道这有什么用,没人提‘劳务派遣’的事”。但正是这个签字,让李洪在遭遇“下岗”后向育青公司索要的经济补偿金落了空,“他们说我找错人了,我和育青公司已经没有劳动关系,让我去找利柏仁。”李洪告诉记者,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他就加班费和补偿金起诉育青公司一案,9月26日已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正式立案。
      “像李洪这样本来有工作,用人单位却替他再找个劳务派遣单位的做法,我们叫它虚假劳务派遣。”李洪的援助律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记者。而正常的劳务派遣,也叫“人才租赁”,是一种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即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人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通常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发给劳动报酬、制定考核标准等)、劳资福利(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等服务。虚假劳务派遣则完全相反,即用人单位不是因为缺少短期工、临时工而找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人。相反,这时用人单位已经有了本已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但是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要求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己的公司。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杨汉平教授认为,派遣工没见过利柏仁公司的人,在签合同的时候不知道其真正含义,据此可以认为“没有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为李洪等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显然合同没有履行,协议应属无效。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人权益无从保障
      无独有偶,此前曾被广泛关注的“徐延格状告肯德基案”与李洪案相似。徐延格在北京市肯德基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工作到第十年时,公司发给他一份合同,要求签字,否则就“走人”。徐延格等人并不清楚签约后,自己的劳动关系会转移到一个叫“时代桥”的劳务派遣公司。当徐被肯德基开除后要求补偿金时,才被告知已不是肯德基的员工。今年初,徐将肯德基告上了法庭。后在律师的努力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下,8月,肯德基宣布和徐延格达成和解协议,并宣布今后不再使用劳务派遣方式录用新员工。
      “没想到,这么快又有了李洪这样的案子。”时律师愤怒地说,他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历程中,“没遇到一例真实的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兴起于何时,这种用工制度对派遣工是利是弊?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兴起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最初是作为解决国企员工下岗再就业的一种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今年8月《四川工人日报》曾报道,四川省的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人,在建筑行业比例高达80%以上。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就业服务处处长王长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透露,北京市大约有20万劳务派遣工人。
      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者大多认为,真实的劳务派遣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挚诚友邦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负责人张三斌说,在法律上,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地位平等,可以对用人单位是否合法用工进行监督。“如果我们派遣的工人每月最低工资不足北京市的最低标准,我们会代表工人去找用人单位交涉。”
      但是,虚假劳务派遣危害甚大,首当其冲的便是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说,虚假劳务派遣让工人既没有变成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也丧失了主张劳动权益等资格。同时,工资、社会保险待遇有可能大幅度降低,而虚假劳务派遣最大的受益者是原用人单位,它可以借此减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营成本,同时把问题和责任推给劳务派遣公司。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从中获得比劳务中介更多的额外收益,且无须承担责任。虚假劳务派遣导致劳动关系高度不稳定、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就无从谈起。
      时福茂律师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在因工伤或者报酬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遭遇虚假劳务派遣,原来的用人单位借没有劳动关系而逃避责任,而新劳务派遣公司很可能“卷包”逃走,规避责任。
      劳动监管部门:假派遣无人举报无从知晓
      当记者以帮人找工作名义咨询北京市宣武区某劳务派遣公司时,其工作人员劝记者要谨慎:“现在好多劳务派遣公司都不规范,政府管理挺宽松的。”
      果真如此吗?记者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9月发布的通告中找到这样的信息:北京市共有611家劳务派遣公司参加了2005年的年审,最终有499家通过年审,102家未通过年审的,“注销《劳务派遣许可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能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许可证正、副本同时作废。”利柏仁和时代桥都在通过年审的名单上。
      “假劳务派遣当然不合理,我们如果发现会处理的。”王长琴告诉记者,她所在的部门具体负责统筹了此次年审,主要审核的内容是,看企业是否具备开办条件;是否按规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没有通过年审的公司主要因为“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经营场所等硬件不合格”。她表示,目前还没有公司因假劳务派遣而被处理,对搞虚假劳务派遣的公司,除非有人举报,否则她们无从知晓,“不在我们这里领取许可证,就不在我们的视野里。”
      北京某大型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关女士坦言,她们虽派遣过李洪这样的工人,但公司不会因此遭到处罚。
      规范劳务派遣:期待《劳动合同法》出台
      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北京市各区县的劳动部门已建立相关制度,如“例会”制度,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有关负责人定期参加政府组织的会议,通报各种劳务派遣情况;“台账”制度,要求各区县给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监管。监管措施可谓不少,但是最让王长琴和同事为难的,还是法律法规的缺位。
      “现在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李汉华认为,劳务派遣对于满足用人单位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的用人要求有较大的优越性,所以有存在的必要,但“零规则”下运行的劳务派遣,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容易出现“大鱼吃小鱼”的情况。
      “劳务派遣现在几乎无法可依。”杨汉平教授曾多次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调研、讨论,他说这里的“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各地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正是《草案》规范劳务派遣的一个动因。”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草案》对劳务派遣作出规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且应在指定账户中以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时福茂律师认为该规定有助于遏制“不上保险、拖欠工资、逃避责任”现象,但“5000元太少,一个工伤可能就需要几十万元。”对此,关女士则有不同意见,“我们公司注册资本才100万元,如果按照《草案》来做,公司就得关门了。”
      《草案》还要求,劳动者被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终止,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关女士认为此条规定不太合理,劳务派遣公司既然已给派遣工缴纳了各种保险,派遣公司与派遣工之间的合同没必要终止,也没必要把更多的责任加在用人单位头上。
      杨汉平教授透露,《草案》的立法意图是:要接纳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用工的形式,但是要限制使用范围,尤其要防止劳务派遣公司规避法定责任。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规研究一处处长关彬枫告诉记者,目前全总正在抓紧调查各地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草案》也可能会出台专门章节规范劳务派遣问题。李洪拿着曾经签的合同告诉记者,就是这份合同“蒙”了他。
      真实的劳务派遣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