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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行走于灰色地带
        上世纪末,劳务派遣作为分流下岗职工的一项举措,的确在国企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劳务派遣市场的无序发展、畸形扩张,不仅严重危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用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法治周末 记者 李飞 “五一劳动节,我们该过吗?”作为北京物美集团里的一名普通劳务派遣驾驶员,郑林小心翼翼地提出自己的疑问。干着同样的工作,却无法得到相同的待遇。对于自己应得的权利,他知之甚少,连是否能过劳动节都开始怀疑。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劳务派遣市场的混乱局面就曾引发过热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提出要改革现行的劳务派遣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上月表示,预计从今年6月起人保部将会同工商等部门对国内劳务派遣单位及其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被发现的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将被依法处理,而一些违法严重的劳务派遣单位将被清除出局。 劳务派遣遭滥用

      劳务派遣究竟有多火爆? 据全国总工会2010年的调查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某些企业劳务派遣工和传统正式工的比例已经达到1:1,有的甚至更多,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亟待解决。 由于劳务派遣实行用、管分离,人、编(编制)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致使众多私企乃至国企纷纷趋之若鹜。 《法治周末》记者从一家名为东方惠博的人力资源公司网站上看到,劳务派遣的客户列表中不乏中石化、中国联通(600050,股吧)等大型国有企业,范围更是涉及制造、零售、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 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实际上很低。虽然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有50万元注册资本,但有些公司通过违规操作,只需花费数万元,雇用几个下岗职工,或是返聘劳动局以及工会的退休职工,通过熟练的人事管理,就能将企业运营起来。而对这些员工只需发工资不需要办社保,整个企业运营的成本很低。东方惠博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段齐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段齐晖透露,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因为其与被派遣员工只有劳务关系,并不签订合同,因此众多企业想借此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部分用工单位用劳动协议代替劳动合同,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为了钻与员工不直接签订合同的空子。 我们只要求有个职位上班就心满意足了,哪里还敢要求那么多。郑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作为劳务派遣工,他和同事们在工作期间都必须保持小心谨慎。一旦出现工作失误,很可能就会被公司遣返回劳务公司,连饭碗也无法保住。 用工企业亦受其害

      杨志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主要存在虚假派遣、变相派遣、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等乱象。这些问题均被一些企业利用来节约自身用工及管理成本。 对此,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执行副会长陆敬波认为,某些企业滥用劳务派遣工的做法,不但不节约成本,反而得不偿失。 使用劳务派遣工节约的只是短期成本。从实际情况看,用工单位出于临时心态,缺乏对员工进行持续职业培训教育的动力和计划,而劳务公司更不可能对分散在各个工作场地,大量不同技能、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岗位需求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职工队伍的整体技能素质将会下降,这将导致企业生产效率降低。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不但企业不能达成所望,整个社会也会为之付出相应代价。陆敬波说。 同时,劳务派遣制度的无序扩张还会使企业面临另一大隐患。 上海市总工会的调研显示,60%的用工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是一种流动性非常强的就业方式,特别是中高层人才的劳务派遣人员,一旦短期就职后流动,就难以避免把机密泄露给其他公司。这将导致职工对企业忠诚度下降,企业也就面临着潜在的泄密风险。例如轰动一时的力拓公司商业秘密案,其中一名高级雇员就属于劳务派遣工。 在大部分发达国家,劳动派遣(国外多称劳动派遣而非劳务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然而,我国目前的劳务派遣已经成为普遍用工制度。许多企业经营者明显感受到劳务派遣制度使企业产品质量下降。 劳务派遣工的流动性太大,让产品的质量越来越难以得到保障,连我们销售端都受到牵连。北京莱姆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肖东生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 法律责任无法规避

      劳务派遣风险与收益并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量却依然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东方惠博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宣称:劳务派遣能帮企业规避法律责任,通过转签劳务合同的方式,可以实现员工向劳务派遣工的转换,从而达到归零工龄、规避责任、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 据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调查显示,1998年我国央企在册职工有3000万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央企职工总数已锐减到1000万人。看似国企员工骤减,但实际上背后是国企大量开始使用派遣工人。很多企业把大量职工转变为劳务派遣工就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避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此,杨志明对媒体表示,本次清查整顿的目的,一方面是查处企业的违规用工,要求相同企业不同身份的员工能够实现同工同酬;另一方面则是对不具备法定资质、违法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依法清理,最终达到严格规范国内劳务派遣市场的目的。 陆敬波则认为,所谓规避法律责任只是劳务派遣公司招揽生意的幌子,用工单位无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等各项法律赋予其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把劳务派遣公司当作避风港所能规避的法律风险其实有限。 如果劳动派遣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出现工伤事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谁都脱不了干系。陆敬波说。 众说纷纭劳务派遣

      许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远远超越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范畴。既然岗位是固定的、长期的,为什么不按照法律规定使用长期合同工?说到底是有利可图。规避法律、以压低劳动者正当收入、降低成本的劳务派遣,就不应该允许。 苏立清(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原副主席) 如果单纯地从企业降低成本、追求管理便捷高效的角度出发,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确很诱人。但时间一长,滥用劳务派遣工的弊端日益显现,最直接的就是很难培养出一支稳定的、高技术的职工队伍。同时,毕竟法律对使用劳务派遣工有明确规定,滥用还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 李海滨(中国北车(601299,股吧)集团二七机车公司副总经理) 劳务派遣工是劳动用工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在用工形式上应该说是一种进步,这不能抹杀。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是有历史原因的。国家对国有企业人员编制、工资总额有严格要求,还有业绩、利润等刚性考核指标,企业很多时候是不得已而为之。 倪小庭(全国政协委员、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劳务派遣真相小考

      李海明 自劳务派遣进入我国民众视野,其称谓一直比较混乱,还有诸如人才派遣、劳动力派遣、工人派遣等等的称谓。这些称谓在派遣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前缀使用上比较混乱。 人们常说的劳动派遣源自于西方自由市场国家的临时就业代理,成熟于若干大陆法系国家的派遣立法。劳动派遣在法理上首先要过中间榨取这一关,即允许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存在,并允许其通过转介用工赚取利润;其次,若要从临时就业代理转型为提供劳动服务,则还要受到国际劳工组织所确立的劳动不是商品原则的限制;最后,才产生了一种秉承劳动不是商品原则的中间状态的劳动派遣制度。 那么,我国的劳务派遣为什么要冠名劳务,而不直接使用劳动派遣呢? 其实,劳务派遣这一称谓是我国社会生活的原创。改革开放初期,在灵活就业、实现下岗再就业的政策下,出现了一批劳务服务公司,成为我国较早的劳务派遣单位,它们的出现受到了涉外服务公司的启发。我国原创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含有提供劳务服务的意思。 简单地说,劳务派遣制度,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特征可以从派遣中演绎出来。理想的劳务派遣应该以派遣单位(一般为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权为核心,派遣权因派遣类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而取得,并应有派出权和遣至权两项基本权能。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仅有监督指挥管理之权利,再加上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如购买社保、医保等),这种形式可以概括为三层结构、三角框架。在这一框架中,派遣公司居于主导地位,劳务派遣的制度设计以负责任的劳务派遣公司为前提。 从劳务派遣制度的破土来看,劳务派遣是未经法律规范的,其次才是迫于现实的立法。它在附和临时用工、不稳定就业、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同时,对整个劳动法的制度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难怪各个国家纷纷对劳务派遣加以限制。从限制劳务派遣的初衷来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复杂的制度现象和社会现象,各国虽然都允许其存在,却绝不能容忍其成为劳动关系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