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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怀孕女高管被辞案”揭短劳务派遣
     “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仍然允许利用劳务派遣关系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随意辞工而不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势必造成对违法企业的庇护。”3月14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佘云霞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国华告诉本报记者,“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劳动法》及地方法规均没有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调整,这也是这起案件的关键所在。”

      马国华分析说,劳务派遣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合同约定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诿,致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国内劳务派遣盛行

      这几年,劳务派遣作为近年兴起的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大有逐渐取代传统用工成为主流用工形式的趋势。

      据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02年、2003年、2004年该企业员工人数分别是5.5万、7万、10万,而各年的争议总件数分别是90件、120件、210件。

      美国公平劳工协会东北亚总经理葛友俐向本报记者表示,随着这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越来越受到很多单位的青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

      “派遣业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在国际社会中早已存在,我对派遣业的理解是它属于服务业,服务业的特点就是提供便利减少麻烦的。”葛友俐认为。

      葛友俐说,劳务派遣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合同约定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形成中间一条灰色的法律地带,致使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以前劳务派遣的单位只有几家,现在在北京就有两三百家。而且这些单位往往具有政府背景。”葛友俐介绍,据他了解,劳务派遣行业已经成为风险投资炙手可热的投资新领域,而且最近几家业内领先的劳务派遣企业均获得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大额注资。可以预见未来会接受及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多,劳务派遣市场潜力巨大,盈利能力不可估量。

      从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情况看,在全部非农就业中,正规就业的比重平均为72%,劳务派遣的就业比重平均为1.4%,劳务派遣占非正规就业的平均比重为5.1%。虽然与其他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的规模比较小,但其发展速度最快。

      灰色地带便于企业“钻空子”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构成主要有三类人,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2004年联合颁发的《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另一类主流人员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另有一少部分人则为各高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及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或管理知识的高端人才。据分析,在这三类人中,低端劳动力仍然占有绝大部分,这也就意味着这部分人迫于就业压力易于放弃对自己正当权利的争取,再加上其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更加导致了劳动者在整个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力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佘云霞认为,对用工单位来说,由于从法律上构不成直接的雇佣关系,所以很多用工单位利用这一方式逃避风险。

      佘云霞表示,很多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实质就是为了转移风险,由于劳务派遣本身所呈现出来的三方关系人的责任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不强,各种侵犯职工权益的纠纷自然而然比较多。

      在北京,作为大型劳务派遣企业集中的地区,朝阳区劳动局每年接触到大量类似的案件。该局仲裁科李广平科长分析,“劳务派遣产生纠纷很多情况下还是由于劳动派遣公司出了问题。”

      目前国内有许多公司都加入了派遣的行列,如:太太口服液、爱普生、奥林巴斯、三星、华为、大亚湾核电站等大中型企业。

      同时,佘云霞向本报记者直言,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非常普遍,而且发展极为迅猛,它对于满足用人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劳务用工需求有着极大的优越性。“但是,《劳动法》没能很好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

      尽管目前一些地方法规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定,但在全国层面的统一法律规范是缺失的。各地虽已纷纷出台各自的地方法规,但规范的角度并不相同。

      马国华律师坦言,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是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其次,我国劳动保障的法制还不健全,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往往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

      佘云霞认为,在劳务派遣做法盛行之下,一方面,派遣员工需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另一面,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亦显得更加重要。

      探营国内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我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第二,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第三,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第四,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广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西、湖南山东等地,并且劳务派遣也在其他地区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

      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家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

      劳务派遣特别受到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深圳主要是外向型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竞争激烈的电信、银行等行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一些著名的企业如深圳华为、赛格三星、赛格日立、希捷等,都使用过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等。

      由于传统就业形式单一,劳务派遣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比较新的事物。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首先,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其次,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其他管理制度也没有跟上。

      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经营地位不明确;经营资质没有审批;混业经营问题;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