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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劳务派遣成为侵权的避风港
     2009年3月,已在昆明某公司销售岗位上工作了近三年的小王被公司通知,要他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小王当时也没有在意,因为合同签订之后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都没有变化。2010年5月,公司突然通知,因公司业务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被撤销,他不用来上班了。

      面对公司的决定,小王无奈地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四万余元。却被公司告知,他是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公司仅仅是用工单位,相关的费用建议小王去找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小王则认为,自己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所有的工作都是在公司完成,劳动报酬也都是公司支付,应当由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双方争议不下,小王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

      ■法律解释

      法律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仅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该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据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在现实当中,即使明知一些企业的劳务派遣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不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价,而是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决。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给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并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用工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的工作岗位都可以接受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仅限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但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法律却没有进一步解释。正因为如此,就被一些企业钻了空子,什么样的岗位都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一旦被诉诸法律,用工单位则辩解是按法律规定办的。

      ■律师支招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法定的用工模式,正日益受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青睐,甚至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都采取这种模式,所以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工单位可以借此免除繁重的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因此而获得巨大利益,从此,劳务派遣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避风港。

      从法律上讲,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就本案而言,因为小王已在公司工作四五年了,其从事的也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不适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小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应当是无效的,对小王的用工责任仍应当由公司而不是劳务派遣企业来承担。但却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无效。

      所以,本案中,虽然小王认为其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关系,但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相应的用工责任也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而如果是劳务派遣,那么:

      派遣单位的义务有:1、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且应当是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2、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未购买,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不能补缴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有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且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也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给劳动者;4、有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的义务:1、按国家劳动标准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2、有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与劳动报酬的义务;3、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的义务;4、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所必须培训的义务。

      当然,对以上法律规定的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谁来履行,但该约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