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派遣供应商的“资格”标准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现实当中各地对于派遣还有行政许可的要求,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派遣资质”。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限要求。对此,企业(要派单位)可以通过审查派遣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中是否有“派遣”字样,注册资金是否超过或等于50万元,来确认其是否有合法资质。
选择派遣供应商的“品牌实力”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专家指出了“连带责任”这个概念,也就是在用工过程中,只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了,无论是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哪一方的过错,全部责任都由这两方共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本地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大的派遣机构更有利于转嫁用工风险。
选择派遣供应商的“经营规模”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其中,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上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的目的除降低风险以外,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灵活用工”。一些特殊的岗位不需要员工在一家企业中工作二年,那么如果通过派遣这种形式雇佣这样的员工,当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不足两年就退还给派遣机构时,就增加了派遣机构的成本压力,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该派遣员工没有工作期间派遣机构就得“养着”。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规模相对大的派遣机构由于人才需求数量大、类型丰富,更容易将这部分员工该派到其他企业,消化这部分风险;而小的派遣机构由于应对能力相对较弱,要消化这种压力,可取的方式要么提高对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用,要么就从被派遣员工的工资或者非法接触劳动合同上打算盘,而这是违法的。
选择派遣供应商的“网络区域覆盖”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项禁止规定反映出劳动合同立法决心消除劳动关系复杂化的立法本意。对于规模大涉及到在不同区域设有分支机构的用工单位,如果要实现跨地区的劳务派遣,可供选择的派遣机构就只能是自身分支机构同样健全的派遣机构,至少派遣机构的自有分支机构应当跟用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所在区域相匹配。或是派遣公司有能力协调用工单位本地的派遣公司,与员工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否则选择那些通过所谓“合作”“联盟”来接单的地方性派遣机构就有触犯法律之嫌。
选择派遣供应商的“专业能力”标准
《劳动合同法》大大提高了直接雇用的操作难度和违法成本。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机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用工单位的HR集中精力做核心业务、核心人才的经营”。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比“被动的应对劳动争议”更加重要。因此,预防和应对风险能力,法律问题专业程度和处理经验,专业人员特别是劳动法关系协调专业人员的数量都是企业在选择派遣机构时应该慎重考量的。企业只有选择更富有专业处理能力的派遣机构才可以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发生。
选择派遣供应商的“服务意识”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对此,王波女士认为,服务意识淡薄的派遣机构,在预防劳动争议的能力上相对欠缺,选择这类机构会增大发生劳动争议的几率,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对企业来说已构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