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服务热线:024-31688099

最新资讯

  • 公司动态
  • 政策法规
  • 求职技巧
  • 未享受同工同酬 派遣工可投诉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务派遣泛滥,部分行业将劳务派遣变成主要的用工形式。因此,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亮点?昨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和西安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国兴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三性岗位”明晰杜绝滥用“派遣工”

      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简称“三性岗位”)上实施。由于企业跟派遣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如果出现工伤等问题,跟企业没有什么关系,由此引发不少企业大量使用派遣工。

      楚瑞秦说,此次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更方便确定哪些岗位属于派遣工。比如,“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王国兴说,这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

      亮点二

      用人单位要提供分配办法

      证明同工同酬

      2008年,《劳动合同法》就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5年来,同工同酬执行得并不好,《人民日报》统计显示,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收入甚至会相差10倍。

      此次修订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王国兴说,用人单位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时,就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确保派遣工和单位正式合同工同工同酬。

      如果派遣工没有享受同工同酬,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用人单位要提供分配办法,证明“同工同酬”。

      亮点三

      不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

      今后,注册劳务派遣公司“门槛”也要提高,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楚瑞秦说,以前,劳务派遣公司只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了,不用行政许可,此次门槛提高的关键是以后劳务派遣公司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经许可的,才能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目前我省正在制定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

      王国兴说,此次修订还加大了处罚力度。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我省派遣人数达30万人以上

      目前,我省劳务派遣企业有1200多户,派遣人数达30万人以上,其中,派遣量在4万人以上的企业有三四家。

      据不完全统计,劳务派遣工主要存在于陕西省电力、石油、电信、金融等行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其中,中央驻陕企业占的份额最大,为24.5%,机关事业单位位列第二,为21.6%。

      在央企及省属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占职工总数的8%~20%,最高比例能达到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