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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公司一个完整的权威性的概念
       劳务公司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权威性的概念,但是我们对劳务公司可以理解为:劳务公司是指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向社会招收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市场需求条件的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劳务人员,然后再把这些劳务人员转租或派遣给其它的的用人单位,从中获取劳动力差价的企业。所以,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通过对劳动力资产的运作而从获取企业利润。
     
      劳务公司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新的事物,以前我国的用工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和单位的用工受到劳动部门严格的控制,一切的劳务用工都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否则,用人单位无法得到劳动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无法向劳动人员发放工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企业所有制的改革的深入,带了大量富余劳动力,即大量的下岗、待岗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地涌向城市,形成了一个广大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劳动部门来管理社会劳动力的分配已不可能了,于是,许多劳务公司和职业中介机构也就应芸而生。我区目前注册登记的劳务公司就有将近100家,还不包括许多未经注册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通过对劳动力资产的运作而从获取企业利润。因此,作为劳务公司所拥有的劳动力资产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务公司对获得的劳动力具有拥有权;
    (2)所拥有的劳动力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3)对拥有的劳动力资产承担必要的法律义务。为什么一些需要用工的单位不直接向社会招收劳动人员,而要由劳务公司派遣呢?这主要还是涉及企业对劳动力成本的考虑,因为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一般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与直接向社会招收劳动人员相比劳动力成本相对要低。如果用工企业直接招收劳动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人员交付必要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比如不能随意地解聘和辞退劳动人员等。所以,这对需要临时用工的企业无疑是增加了劳动力成本。这就成了有些用工单位宁愿向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而不直接向社会招聘企业职工的主要原因。除了节省本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外,在用工上也比较灵活,比如在用工的辞退上手续也比较简单,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情况便可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不需要承担其他的劳动力费用,比如职工辞退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