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公司对获得的劳动力具有拥有权;
(2)所拥有的劳动力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3)对拥有的劳动力资产承担必要的法律义务。为什么一些需要用工的单位不直接向社会招收劳动人员,而要由劳务公司派遣呢?这主要还是涉及企业对劳动力成本的考虑,因为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一般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与直接向社会招收劳动人员相比劳动力成本相对要低。如果用工企业直接招收劳动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劳动人员交付必要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和责任,比如不能随意地解聘和辞退劳动人员等。所以,这对需要临时用工的企业无疑是增加了劳动力成本。这就成了有些用工单位宁愿向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而不直接向社会招聘企业职工的主要原因。除了节省本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外,在用工上也比较灵活,比如在用工的辞退上手续也比较简单,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情况便可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不需要承担其他的劳动力费用,比如职工辞退补偿费等。
浅谈劳务公司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