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政部门临时聘用的女环卫工王丽,在清扫马路时被汽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此前,市政部门既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临时工”的王丽遭遇此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环卫工王丽在工作时遭遇车祸受重伤,肇事车辆逃逸,当地社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为王丽认定为工伤,王丽所在单位市政部门虽未王丽垫付了几万元的医疗费用,但却以王丽为临时工为由,欲“甩包袱”,将认定王丽工伤的社保部门告上法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笔者在企业里从事劳资工作多年,对社保部门的这个工伤认定并不感到意外,自国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则上要求所有用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也不例外,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工伤认定中,其中强调的一项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从报道中来看,当地社保部门对王丽的工伤认定,及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正是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来做出的。
实际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颁布施行后,原则上来说,在对员工的定义上已经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统称为“合同制”,然事实上不仅一些企业没有严格规范的去执行这项法律,即便是某些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也没有严格落实,以至于直到今天还频频出现“临时工”的称谓,更蹊跷的是“临时工”还成了某些部门机关在突发舆情事件面前的挡箭牌或“替罪羊”,这不仅是对责任的推脱,其本身也违反法律。
不要轻视女环卫工被认定工伤的进步意义,事实上现实社会里不少部门和企业之所以乐意使用“临时工”,认为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在他们身上出现问题或是出现伤害,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好的形象或是损失,用人单位就可以轻松的一脚踢开,正是“忽视”了除了签订劳动关系之外还有另一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很多“惹祸”者被用人单位“抛弃”后,之所以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往往也是自认为自己是“临时工”,而甘愿被当成包袱甩掉,事实上,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己在工作中按用人单位规定要求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某些后果,用人单位应必须承担责任,要甩是甩不掉的。
笔者认为,郑州中院对女环卫工王丽的这项工伤认定判决在时下更具有其标杆意义,他不仅体现法律对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对某些部门或企业依然心存侥幸出现问题就将“临时工”推出当替罪羊的行为提出了法律“警告”,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即便是“临时工”,只要能够确定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笔者认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已经过去十几年,某些部门及单位依然热衷用工不签合同,这是明显在漠视国家法律,责任也应当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