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总工会将“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社部公布的2700万超过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读了上述报道,我毫无惊意,唯一愤懑。我曾在劳动部门工作20年,并且长期侧重劳动用工研究。对于我国非法劳务派遣泛滥成灾的现实,我深恶痛绝,并忧心忡忡,曾在媒体上发表一系列文章,详析其根源,痛批其危害,疾呼对其开展专项治理,但终因人微言轻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力反对,未见效果。看来,现在到了非对非法劳务派遣动大手术不可的时候了!
有关非法劳务派遣对于我国用工制度的破坏、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以及社会不公的加剧等等,都是“秃头虱子——明摆着”的,无须赘述。众多国企尤其是央企、机关事业单位之所以对非法劳务派遣趋之若鹜,或是把正式职工转换为派遣工,或是将对新招聘人员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工形式,其目的无非是要逃避用工的社会责任,降低用工成本,攫取缺德的利益。这样的公有制单位,无论从什么层面上讲,都应该受到严肃地谴责和追究。
当下,全总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非常必要,非常亟需。我以为,最急紧需要修改的是,增加对劳动部门的约束机制。我国非法劳务派遣之所以泛滥成灾,表象在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根子却在劳动部门。其作为不力,自是当然。如果他们能严格把好“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关口,非法劳务派遣用工根本就泛滥不起来!
问题是,许多地方劳动部门不仅没有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反而违规经办劳务派遣公司,与无良的用工单位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大量“制造”非法劳务派遣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这种非法的肮脏交易赚取黑心的“劳务费”。这既违反中央严禁党政机关办企业的规定,又不符合行政制约原则,怎么可以“既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就此问题,2008年6月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我曾上书人社部,建议增加“禁止劳动部门经办劳务派遣机构”的条款,结果如泥牛入海。此乃意料之中的事,劳动部门乃非法劳务派遣利益链条上的重要获利者,我的建议无异于与虎谋皮,如何会被采纳?这此如能修改《劳动合同法》,强烈呼吁增加这一条款。对于劳动部门已经开办的劳务派遣工机构,限期撤销,逾期不撤的,劳动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其次,鉴于非法劳务派遣泛滥成灾的现实,对劳务派遣工应实行特殊管理方式,采取特别制约手段,专项审批准入。凡不符合“三性”要求的用工,一律不予核准使用派遣工。用工单位擅自使用的,由劳动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清退。劳动部门作为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用工单位非法使用派遣工的,要追究劳动部门的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及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经济犯罪的,追求刑事责任。
再者,要对劳务派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凡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一律依法纠正,强制用工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变劳务派遣工为劳动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