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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为解决管理问题而制定的一些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公司的全部规定,并明确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这样规定,是为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设置门槛,提高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二,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间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作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三个关系,三方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十分不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十分混乱,一旦出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有利于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双方推诿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