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約成本,不少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工。據不完全統計,勞務派遣工主要存在於陝西省電力、石油、電信、金融等行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其中,中央駐陝企業份額最大,為24.5%,機關事業單位位列第二,為21.6%。
為了杜絕濫用勞務派遣工現象,《規定》明確,勞務派遣隻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並要求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從而限制企業濫用派遣工。現象二:不與派遣工簽合同《規定》:至少要簽訂2年勞動合同
目前,一些派遣公司不與派遣工簽合同,派遣工工作不穩定。此次《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勞動合同,經協商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不得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但可安排其在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待遇上同工同酬、並繳納社保。現象三:發生工傷無人管《規定》:派遣方和用工方都要管
派遣工發生工傷,常遇到責任推諉。《規定》明確,派遣工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申請主體處理工傷認定等事宜,用工單位協助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派遣工在無工作期間,派遣單位應發工資,每月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無故拖欠或挪用派遣工的工資,也不得扣押、收取財物、身份証和其他証件。現象四:將合同工崗位用成派遣工《規定》:罰款后不改正者需補訂合同
目前,不少單位將本來是合同工的崗位,使用派遣工。《規定》明確,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崗位用工規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如果罰款后一個月內仍不改正的,派遣工視為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應及時補訂勞動合同。
此外,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單位,由人社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