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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无序发展“架空”劳动合同法

      8月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郭兴昌律师向吴梦云了解情况。

      劳务派遣的现状,既规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又规避了社会保险责任。动摇了原本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功能逐渐弱化,大有取代正常劳动关系的趋势。

      进京打工“东家”却是“老乡”

      人到了北京,工作地点北京,发工资的“东家”也是北京的公司,吴梦云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成为了北京劳动大军中的一员。可事实上她的“东家”竟然是河北“老乡”。

      □8月3日,不再当电梯司机的吴梦云又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这是第几次来这,吴梦云已然记不太清楚。

      开了5年电梯,几乎没有休息日,拿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没有社保,无暇照顾的儿子长期与奶奶生活在老家……这是河北衡水农民工吴梦云对自己进京打工5年的描述。

      不堪忍受超负荷劳动和超低工资待遇,吴梦云和两个同事选择了离开,并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向“东家”讨要加班费及社会保险。

      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郭兴昌律师为吴梦云等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郭律师说:“这个案件涉及到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北京的一家电梯公司,但用人单位有两家,还都在河北省不同的县。目前,河北的公司根本联系不上。”

      工作地点在北京,发工资的“东家”也是北京的公司,吴梦云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成为了北京劳动大军中的一员。

      可事实出乎吴梦云的意料:她的“东家”竟然是河北“老乡”,而且还是不同的两家,分别位于河北省馆陶县和滦平县。

      吴梦云说,她所在的电梯公司至少有好几百名跟她一样的劳务派遣工分布在北京各个地方当电梯司机。

      劳务派遣大幅增加

      将劳动者转变成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实际是想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一是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二是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吴梦云从郭兴昌律师那里得知,自己并不是最倒霉的那个。

      郭律师近来接触了大量与吴梦云有类似经历的劳动者。不久前,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家物业公司工作的8位劳动者找到他,希望通过诉讼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8人都已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他们却在今年被要求与一家远在河北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

      郭律师说,物业公司的做法很典型:岗位还是原来的岗位,人员也没变,但原来的用人单位变成了劳务派遣后的用工单位,真正应该为劳动者承担缴社保、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却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做实际是想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一是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二是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以河北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来使用原来的劳动者。”

      作为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郭兴昌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采用劳务派遣的单位大幅增加,由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争议也逐渐变多。

      “我现在对劳务派遣都麻木了,太多。”郭律师说,去年我办理了130件左右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超过三分之一是由劳务派遣引起的。“我感到最近这个现象有快速增加的趋势。”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在该中心日常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案件中,劳务派遣问题比较普遍。“我们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大中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劳务派遣的现象较多。应当说,劳务派遣行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在加速发展;二是劳务派遣的仲裁诉讼案件数量在迅速上升。”黄乐平说。

      一组数据能够印证两位律师的看法:

      近年来,劳务派遣工队伍迅速膨胀。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约为2700万,主要由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构成。

      截至2008年底,邮政和电信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工93.02万人。

      据对中国邮政,中国电信、网通、联通、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调查统计,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0%、16%、30%、50%、75%。

      在广东,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占争议总数的30%以上。
    被诉单位不断“改变策略”

      停车公司成了被告后,马上改变策略:不再发放工牌、收取停车员的押金再也不发给押金条,甚至让停车员直接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意图将双方的关系直接变成承包关系。

      □“现在劳动者维权更难了。”郭兴昌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采用的劳务派遣让原本并不复杂的劳动关系变得“扑朔迷离”。

      “对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使得二元劳动关系变成了三方之间的关系,让劳动关系更加复杂。”黄乐平说,“劳务派遣尤其是逆向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服务处所、工资水平、管理关系等并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而劳动关系却在悄然之间发生了变化。”

      长期从事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的黄乐平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一针见血:“这一变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劳动者的连续工龄中断,劳动者无法享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客观上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化。在增加维权成本方面,劳务派遣行为无疑对劳动者的影响是巨大的,比如,用工单位使用异地的劳务派遣公司,那么,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管辖方面就存在问题,最后的执行更是困难重重。”

      经常办理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让郭兴昌对常见的劳务派遣手段“见怪不怪”,能够通过以往积累的经验帮助劳动者维权。但一些变化让他忧心忡忡。

      种种迹象显示,一些被劳动者起诉过的单位正在不断变换手段意图进一步规避法律。

      “那些有‘战斗经验’的单位,在败诉后往往马上改变策略。”郭律师介绍了一起他正在办理的案件:该案目前仅涉及4人,但案件被告——北京一家大型停车公司,却拥有近2000名劳务派遣工。这家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让劳动者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转变”成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岗位没变、工资照发,劳动者对自己身份的变化丝毫没有察觉。

      事情在2008年下半年开始发生了变化。

      由于停车公司发生了拖欠工资的现象,一些停车员申请劳动仲裁讨要欠薪。此时,停车员们才从仲裁机构得知,他们告错了对象:停车公司早就与他们没了劳动关系。

      干了几年甚至十几年,本来认为能跟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在不知不觉中“被派遣”了,一些停车员开始与公司打官司。

      刚开始,尽管没有劳动合同,但停车员拿着公司发的工牌、押金条等作证据,也能为自己维权。但停车公司当了一次被告后,马上改变策略:不再发工牌、不再发押金条,甚至让停车员直接与公司签承包合同,试图将双方的关系变成承包关系。

      “以前停车员不论如何还能提供一些相关证据。现在他们基本上找不到与停车公司有过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据了。”郭兴昌说。

      法律模糊规定亟须明确

      劳务派遣的无序发展状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造成了冲击,损害了职工就业稳定、同工同酬等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不少企业却大规模、长期使用派遣工。

      一家北京知名食品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林小姐向记者透露,该企业70%以上的劳动者都是被派遣员工,从销售员、导购员、行政管理人员都有。从岗位分布和工作年限来看,早已突破“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规定。

      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表示,劳务派遣的无序发展状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造成了冲击,损害了职工就业稳定、同工同酬等权利。

      黄乐平认为,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正在走向异化,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本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功能逐渐弱化,有代替正常劳动关系的趋势。他说:“劳务派遣的异化,加剧了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抑制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黄乐平说,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的主要目的,一是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二是避免社会保险责任。“因此,改善劳务派遣,需要从解决这两个问题方面着手。”他说,从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法律制度来看,实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是常态,而我国大陆地区的一些企业恰好相反,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为洪水猛兽,对于劳动力的使用,倾向于选择劳动力的黄金时段,把老职工视为企业的包袱,这对于培养劳动者的忠诚度和责任心非常不利。劳务派遣领域的模糊不清,也造成了劳务派遣的泛滥,根治劳务派遣的问题必须从根子上入手,在立法上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劳务派遣要求的非法派遣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刘继臣则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劳务派遣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详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规范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刘部长还建议,加强劳动法律监督检查,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三性”使用劳务派遣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