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提高
余明勤表示,此次修改《劳动合同法》,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准入门槛。规定由原来的“注册资本50万元、其它没有限制”,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资本提升至20 0万元”。新法还要求经营劳务派遣公司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修正案同时禁止将劳务派遣作为单位常规性和主要用工模式,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修正案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比例。
劳务派遣需同工同酬同保障
由低工资、低社保地区向高工资、高社保地区跨地区劳务派遣,被许多公司用以作为降低劳动力成本的重要举措。修正案明确规定,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一致,并参照当地标准缴纳社保。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单位所在地相近或相同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正案还规定,在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中,均需要载明或者约定同工同酬,“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除在低人力成本地区取得许可,还需在派遣地获得行政部门许可,并按派遣地薪资、社保水平提供薪酬、社保等保障”。
“如企业不遵照修正案进行操作,其用工成本或许会下降,但法律成本将加大”,余明勤表示,在修正案实施后,对于那些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而言,应适时、依法调整用工方略,可考虑将劳务派遣向业务外包方向调整。企业只需对外包后的产品质量进行负责,而人力资源成本则由承包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
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一致,并参照当地标准缴纳社保。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应根据单位所在地相近或相同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在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中,均需要载明或者约定同工同酬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