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进行了相应保障。《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现实中,这些法律条文经常不被遵守。很多派遣工工作时间都在两年以上,最长甚至达10年,并且大部分工作岗位都是长期性、基础性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
据媒体报道,近日,全国总工会已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该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这比此前人保部公布的2700万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不久前,在上海“两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明确表示说:“目前这种劳务派遣的制度是非改不可的。上海在这个问题上,应率先出台有关措施。”
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历史
简单地说,劳务派遣制度,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这一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通过梳理历史,我们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以及用工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央民族大学杨邦君的研究,我国的派遣经历了涉外劳务派遣、国企改制中的劳务派遣、市场化下的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劳务派遣四个阶段。
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的源头和最初的形式是外事服务。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为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派遣劳务人员,一是为境外雇主派遣劳务人员,即对外劳务合作。这两种派遣方式有着相同之处,首先他们都涉及国外,是国外企业或其他机构对劳动力的需求所致,其次二者都具有政府行为的特点,主要不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劳务派遣被作为处理下岗工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加以推行。2002年以后,许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都开始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人。他们一方面让已有的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派遣到本企业上班;另一方面以劳务派遣方式招募新工人,弥补大量工人下岗后的劳动力不足。通过这种方式,企业甩掉了工人原有的终身职业保障、高福利等“包袱”,他们用廉价的派遣工代替了昂贵的、拿着“铁饭碗”的传统工人。
很快,劳务派遣制取得突破性扩张,它不再局限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而是扩展到一切所有制企业。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苏州工业园区使用劳务派遣的外资企业数占全部使用单位的85%,而外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人数占派遣工人总数的90.4%。在这一时期,劳务派遣人数急剧增长,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劳务派遣机构纷纷建立起来。从2005年起,全国就有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近70%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但是现在还没有哪个部门说得清全国实际存在多少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操作性,该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制没有得到遏制,仍然成为了常态的用工方式。
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是,“逆向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些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在正常的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应该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先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然后劳动者再被派遣单位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为工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工资保障和社会保障。在“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已经在用工企业上班,和用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然而用工企业强迫这些工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将他们变成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人,转嫁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总而言之,我国的劳务派遣在经历了涉外劳务派遣、国企改制中的劳务派遣、市场化的劳务派遣三个阶段后,不少机构通过逆向劳务派遣的形式,使劳务派遣大行其道。
劳务派遣背后的秘密
在西方国家,劳动派遣是作为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而存在,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各国派遣工占劳动者的比例,美国为1.93%,日本为1.3%,英国为5%,法国为2.1%,德国为1%。然而,我国的劳务派遣现已突破了行业、时间、岗位等限制,日益成为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2004年,我国仅在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派遣劳动者就约有2500万人。在建筑业,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超过1000万人。
为何劳务派遣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制能够减少用工、管理成本和劳资纠纷,转嫁法律责任和风险,达到利润最大化。在这种用工模式下,工厂能够以远远低于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使用派遣工,可以随意解雇他们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甩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此外,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连同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管理事务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制不仅能让企业谋利,也能让劳务派遣机构捞到一笔数额不菲的劳动派遣管理费。随着劳务派遣本身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行业,众多资本纷纷涌入这个领域,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迅速膨胀。但是我国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却明显滞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法律规定的准入门槛明显偏低, 有时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下就有数千甚至上万名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职业病、拖欠工资等事件,劳务派遣机构将很难承担这些风险。此外,目前没有明确的部门对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批,这也导致了劳务派遣机构良莠不齐的局面,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对于工人来说,一旦遇到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他们就发现自己的劳动关系模糊不清,合法权益被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当成皮球踢来踢去,维权之路也变得难上加难。更不合理的是,派遣工往往被所在用工单位的工会所排斥,难以成为工会的正式会员,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他们来说,工作是不稳定的,未来是不确定的,他们的命运和缺乏保障的劳务派遣机构拴在了一起,难以抵御可能到来的风险。
在强势的资本面前,政府应该是制衡资本、保护派遣工权益的重要力量。例如,意大利与瑞典的工会对劳务派遣制度持强烈的抵制态度,国家在立法上明文禁止及取缔劳务派遣;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工会也对劳务派遣持克制的反对态度,国家在立法上有效保证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出台规范劳务派遣制的专门法律,政府部门也难以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工会组织也没有强有力地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
承担起责任
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无数派遣工人默默的奉献,他们为国家的强盛、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派遣工人的艰难处境,直接原因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但监管缺位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对于派遣工,政府负有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责任。
我们认为,改革劳务派遣制度需要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各有关部门应该切断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利益链条,如果发现有关部门参与组建劳务公司,应视为严重的贪污舞弊行为。在此基础上,加大管理与监督的力度,切实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法律应包括提高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审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规模、时间和条件等内容,防止劳务派遣用工长期化、普遍化。
其次,应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监察。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对用工单位违法大量、长期使用派遣工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将非法使用的派遣工依法转为正式工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该强化针对劳务派遣的劳动监察,对劳务派遣中侵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捍卫法律和政府的尊严。
再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好“工人的娘家”,加快派遣工组建工会的步伐,将派遣工吸纳到工会中来。并在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积极的援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