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规范本身的“严”与“密”。从现行立法看,我国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不可谓不“严”。但由于大多为概括性规范,缺乏配套细则,法律适用存在很多“盲点”和“迷点”,造成了现行立法“严而不密”并进而导致“严”被架空的状况。因此,对劳务派遣的规范首先要及时实现法律的“补位”。
析清劳务派遣的“质”与“量”。现在对劳务派遣的关注似乎主要集中在“量”的泛滥方面。对劳务派遣的“量”进行适度的控制不失为一种实际有效的规范方法,但更应该注重“质”的提高,“质”的问题解决了,“量”的问题将成为次要问题。
劳务派遣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现阶段企业对劳务派遣的青睐,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而劳务派遣可助其规避该类合同。这与我国确定劳务派遣的初衷相悖,因此规范理顺劳务派遣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消除该“规避”功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劳务派遣退回保障机制。因退回而引发的纠纷是当前劳务派遣纠纷主要类型之一,焦点主要集中在该不该退回和退回的后果两方面。现行立法对这两方面均有规定,但均不明确,结果往往造成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完善的思路,一种是严格限定退回条件,另一种是加强退回的保障。后者更符合劳务派遣的属性和当下劳动市场的现状。
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有权选择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参加工会,但实践中他们的工会关系往往都在用人单位,难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活动。结合现阶段劳务派遣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规范引导劳务派遣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并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包含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同工不同酬,被认为当前劳务派遣的最主要问题。但究竟何谓同工同酬,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工资的平均主义,有人认为只是一个不具操作性的口号。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同工同酬的反歧视功能,并进一步规范明确“同工”的认定标准和“同酬”的认定范围,以利于真正落实“同工同酬”的法定要求。